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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对知识产权采取依申请保护还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主要取决于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在海关备案]]。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2]]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海关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拟采取销毁以外的方式处置侵权货物的,应逐案向总署[[综合]] 司、[[财务]]司进行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