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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拟采取销毁以外的方式处置侵权货物的,应逐案向总署[[综合]] 司、[[财务]]司进行报备。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明显低于货物价值的,海关应当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交担保,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未提交的,视为未按照规定提交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是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侵权嫌疑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