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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
海关对知识产权采取依申请保护还是依职权保护模式,主要取决于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在海关备案]]。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2]]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5]]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海关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拟采取销毁以外的方式处置侵权货物的,应逐案向总署[[综合]] 司、[[财务]]司进行报备。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明显低于货物价值的,海关应当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交担保,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未提交的,视为未按照规定提交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