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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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关知识产权已在海关备案,侵权嫌疑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则权利人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海关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拟采取销毁以外的方式处置侵权货物的,应逐案向总署[[综合]] 司、[[财务]]司进行报备。
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明显低于货物价值的,海关应当要求权利人补充提交担保,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未提交的,视为未按照规定提交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是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规定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总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侵权嫌疑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