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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80.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7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之日的()起,按照原()按日()处罚。
27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和其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7.生产经营单位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或者()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5.()、()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岗位安全责任,不()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或者()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的责任的,该协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7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