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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用人单位的()和职业卫生()应当接受职业卫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1.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和使用国家明令()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318.职业卫生()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的()检查。
3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316.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并确保监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15.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的维护、检修,定期()其性能和效果,()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14.对()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和(),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