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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存在文书不全、要素欠缺等问题,无法办理协助查询、冻结的,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必要的补正措施;确实无法补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机制,查询、冻结(含续冻、解除冻结)需求发送和结果反馈原则上依托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专网完成。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手续后,在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时,不可告知其账户被冻结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授权审批流程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应当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责令作出冻结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解除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冻结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冻结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冻结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冻结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重复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