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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不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境外清算代理行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向其提供。
未设立审计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相关工作由承担审计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并保证相关工作的可操作性。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五年以上运营管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所在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对监控名单开展实施监测,涉及资金交易的应当在资金交易完成后立即开展监测。
某法人金融机构从事洗钱风险管理人员有100人,其中专职人员为15人,各行的专职人员配置基本满足了监管要求。
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在反洗钱管理部门配置反洗钱专职岗位或兼职岗位人员,且需要具备必备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
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同时具有所在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是支付机构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