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接收。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45日内调解完毕。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三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用户选择机制。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四十八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
强化前后端衔接,完善并动态更新知识库,确保对用户的服务口径一致,不符合业务办理和营销服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