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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第63条:调车作业经由( )以上坡度的线路时,3辆及以下不需要连结软管,4辆及其以上应连结车列的三分之一软管。
《行规》第61条:调动需要限速运行的故障车时,列检应及时书面通知调车领导人,必要时派人监督运行,调车作业计划中须注明( )。
《行规》第61条:需调动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时,调车领导人应事先联系( )停止装卸作业。
《行规》第60条:如需使用设有车钩的尽端式货物站台装卸车(或段管线内利用设在距车档不足10m的检查坑位或检修车库检修(停留)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时。作业前,调车长应通知司机。送车时在10m安全距离外,取车时在连挂车前均需一度停车,以不超过( )的速度作业。
《行规》第60条:尽头线停留机车车辆时,原则上与车挡(挡车器)保持( )以上距离,并采取止轮措施。
《行规》第59条:压信号调车时,调车指挥人向车站值班(信号)员提出作业请求,车站值班(信号)员确认进路正确(控制台具备接通光带功能时应接通光带确认),对进路上无法使用光带锁闭的道岔( )后,方可同意作业。
《行规》第59条:调车作业中,遇临时压信号调车,须经( )同意。
《行规》第59条: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调车有关人员要时刻注意调车信号的显示状态,信号开放后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动车时,应主动与( )联系。
《行规》第58条:动车组以外其他旅客列车途中摘挂车辆时,列车进入接车股道停妥后,可先将机车车辆放入旅客列车停车股道,机车车辆须与列车保持( )及以上距离。
《行规》第52条:调车指挥人变更调车作业计划,必须取得( )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