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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无需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如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较小,可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可只提交一份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制度后评价及“废改立释”操作规程》(黔农信办发〔2020〕202号),制度后评价只能采取线下、定期评价与适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实名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64号),不用征得实名举报人同意可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进行公开表扬,或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精神奖励。(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实名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264号),在受理机构受理及调查期间,实名举报人在受理后3个月内不得越级信访,可以向无关人员或在其他场所散布相关举报情况。(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行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20〕472号),年度内违规积分24分(含)以上,年度考核为称职。(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行社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20〕472号),员工在同一行社一个积分周期内交流、轮岗、调动,在原岗位的积分无效。(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88号),现场检查包括审计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评价活动和巡察部门开展的巡察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