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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号),法人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评估工作完全委托或外包至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无需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无需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无需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如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较小,可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可只提交一份大额交易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制度后评价及“废改立释”操作规程》(黔农信办发〔2020〕202号),制度后评价只能采取线下、定期评价与适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