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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88号),各级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由( )实施;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实施部门;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88号),现场检查实施部门按照现场检查项目的需要选配合适的检查人员,组成一个或多个检查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 )人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 )对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本机构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州农信各机构( )负责监督本机构内部控制,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向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报告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并监督整改及问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贵州农信各机构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 )是指贵州农信各机构应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立风险应对策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内部控制监督分为监督检查和( )两部分内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各机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 )审议批准后,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属地银保监(分) 局,行社同步报备省联社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评价主体组成评价组,评价组由( )名以上人员组成,评价人员需经过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评价方法和标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行内外的业务或管理专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评价年度被评价单位发生业内涉刑案件的,不得评为( )级(含)以上,因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被人行、银保监部门予以监管处罚的,不得评为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