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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 )对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本机构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州农信各机构( )负责监督本机构内部控制,对本机构内部控制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向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报告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并监督整改及问责。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贵州农信各机构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 )是指贵州农信各机构应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立风险应对策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内部控制监督分为监督检查和( )两部分内容。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政策(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各机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 )审议批准后,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属地银保监(分) 局,行社同步报备省联社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评价主体组成评价组,评价组由( )名以上人员组成,评价人员需经过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评价方法和标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行内外的业务或管理专家。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评价年度被评价单位发生业内涉刑案件的,不得评为( )级(含)以上,因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被人行、银保监部门予以监管处罚的,不得评为一级。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操作规程(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内控牵头部门对缺陷进行分类汇总和综合分析认定缺陷类型和严重程度,对一般缺陷由内控合规部进行最终认定,对重大缺陷报请高级管理层认定,对重大缺陷报请( )作出最终认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1年版)》(黔农信办发〔2021〕306号),( )是指上级机构对收集的相关资料、文档、数据,依据评分指标对被评价机构进行计分,得出综合得分,进行等级认定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