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51.员工的特别辞职权中,以下哪些属于特定事由的范畴
A
克扣拖欠劳动报酬
B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C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D
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特别辞职权”或“被迫辞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对应选项 **A**:“克扣拖欠劳动报酬”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对应选项 **C**:“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直接符合该条款,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对应选项 **B**:“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且通常隐含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前提,属于法定解除事由。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对应选项 **D**:“欺诈胁迫导致合同无效”属于上述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所述,选项 A、B、C、D 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辞职权的特定事由。
因此,正确答案是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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