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明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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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特定资金不得作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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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 定:“投资规模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仓储设施贷款的贷款方式按照农发行基础产品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按贷款审批要求应配套的项目资本金。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可用于置换借款人其他指定用于项目投资的专项资金。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企业自负盈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不能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规定,既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又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一般采用政府特许经营附加部分投资补助、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的合作方式,也可按照模块化设计的思路,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将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不同建设内容划分为单独的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
资收益水平,相应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
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