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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时,相关施工(维修)单位应提前30min通知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提前<--NRC-->min完成延点登记,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或规定的人员),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施工、维修作业延点登记不再进行单独销记,与施工、维修登记相对应的作业项目栏内合并销记。
未设信号工区且无信号人员驻站的车站,因道岔夹异物不能转换到位,经<--NRC-->现场处置道岔恢复正常,并销记“××(单位)工务设备正常,故障原因为夹异物”时,车站即可恢复正常使用。电务人员到场后,应对故障道岔进行检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销记手续。
轨道电路<--NRC-->时,如电务登记停用设备或销记内容中已注明“该故障与工务专业无关”时,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可根据电务登记的行车限制条件或销记内容组织行车,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不再上道检查,直接办理销记。
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NRC-->(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km/h”)。
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NRC-->”的字句。
集团公司公布的施工(维修)日计划、站控天窗计划,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其他作业(含指派驻站联络员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日计划),应在《<--NRC-->》内办理登销记。
凡与行车有关的工务、电务、通信、房建、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货运、客运、信息系统等固定设备均应纳入<--NRC-->的范畴,并按《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办理登销记作业。
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保管单位许可,不得将登记簿带出<--NRC-->。
开通启用电子登销记系统的处所,应使用系统进行登销记。遇系统、网络通道故障(不畅)等影响系统办理登销记作业的,要及时改用纸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使用纸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施工作业可采用粘贴方式<--NRC-->,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可采用粘贴方式登记。
正线、到发线及其相衔接的轨道电路区段,原则上不得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如有发生,对纳入整治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有关单位必须在<--NRC-->内整治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