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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海(水)上搜救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搜救力量。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财政部确定海(水)上搜救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当地党委、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时间不超过20分钟。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 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45分钟内, 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 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 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同时报省应急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