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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狭水道内,当将要被追越的船队是否能安全追越有怀疑时可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从事捕渔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僚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船舶的定义中,水上飞机不属于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与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相同或相似。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虽经系统的观测,但所掌握的资料仍不充分,因而只能假定存在碰撞危险,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