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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船舶的定义中,水上飞机不属于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与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相同或相似。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虽经系统的观测,但所掌握的资料仍不充分,因而只能假定存在碰撞危险,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精神的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只要来得及避免紧迫危险的形成,则该航速即可认为是安全航速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关于招引他船注意的信号,这种信号应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各条所准许的任何信号。任何招引他船注意的灯光,应不致被误认为是任何助航标志的灯光。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