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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3小时。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6V。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当作业中断2小时以上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受限空间取样分析,监测结果如有2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中应对受限空间定时监测,至少1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可以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可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依据《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75号),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必须实现全过程监护,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可在现场查阅手机资料等。
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后,只有监护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
把头伸入30厘米直径的管道、洞口、氮气吹扫过的罐内不算受限空间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