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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只外,均应存放在船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5
()11.《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2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5
()10.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3.3
()9.水下排放口的布置应使得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通过船舶的边界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2.99 水下排放口的布置应使得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不应通过船舶的边界层。
()8.2007 年 1 月 1 日之后建造的指定装运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设有一个或几个水下排放口。《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2.6
()7.200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载重量为5,000 吨及以上的油船,如货泵舱进水后不会使压载水或货油的泵吸系统无法运行,则不必设置双层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3.7.5
()6.散装化学品船舶的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含有液货舱、污液舱、包括泵舱在内的货泵舱、隔离舱、邻接液货舱的压载舱或留空处所的部分的甲板区域,但在上述处所上方整个长度和宽度内区域除外。《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2章1.2.(31)
()5.在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中,均应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3.4.3
()4.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可以用以驱除散装化学品船舶舱内的货物残余物,此类程序应符合要求。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排放要求的约束。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3.1.3
()3.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准予载运Z类物质的散装化学品船舶,所要求设置的水下排放口是非强制性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3章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