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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所有双向通信设备(包括自动报警、遇险报警时报告船位在内)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如果配备了其中一种这样的设备)中获得这些信息。如没有配备这样的接收装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时间所处的最新船位应在间隔不超过 4h 的时间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总能随时得到由这一设备发送的信息。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非营业游艇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安装有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的船舶,应对卫星岸对船的遇险报警保持连续值班。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装有 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 2187.5kHz 和 8414.5kHz 频率以及至少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 4207.5kHz、6312kHz、12577kHz 和 16804.5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视一天中的适当时间和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定。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该值班。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安装有 M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应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 2187.5kHz 上保持连续值班。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安装有 V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如具有 VHF—DSC功能,则无需在 VHF的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每艘船舶应配备有能胜任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的人员。这些人员可不持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相应证书。在遇险时,应指定其中任何一人主要担负起无线电通信的责任。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每艘船舶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A3 海区:系指除A1 和A2 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 INMARSAT 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A2 海区:系指除A1 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