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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在无线电通信操作设备中或船舶上应提供足够的照明,以便能在任何时间识别控制器和方便辨认指示器,不应提供减弱任何设备光源输出的手段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在无线电通信操作设备中或船舶上应提供足够的照明,以便能在任何时间识别控制器和方便辨认指示器。为防止影响航行,应提供减弱任何设备光源输出的手段。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所有无线电通信设备操作控制装置应放在进出方便处。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所有操作控制装置应允许正常的调节以便于操作,并应在通常操作位置易于识别。凡不需要通常操作的控制器,不应放在进出方便处。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控制装置的数量及其设计、功能状况、位置、布置和大小均应力求简单、快速和有效。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使误操作的机会减至最小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A1 海区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必须配备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VHF—EPIRB)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S—EPIRB)。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无线电设备一般规定所有双向通信设备(包括自动报警、遇险报警时报告船位在内)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如果配备了其中一种这样的设备)中获得这些信息。如没有配备这样的接收装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时间所处的最新船位应在间隔不超过 4h 的时间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总能随时得到由这一设备发送的信息。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非营业游艇应配有无线电记录簿,记载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具有重要性的涉及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件。记录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安装有 INMARSAT 船舶地面站的船舶,应对卫星岸对船的遇险报警保持连续值班。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装有 MF/HF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 2187.5kHz 和 8414.5kHz 频率以及至少在DSC遇险和安全频率 4207.5kHz、6312kHz、12577kHz 和 16804.5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视一天中的适当时间和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而定。可用扫描接收机来保持该值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