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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211
多选题

以下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是:

A
根据原始公开的摘要中的技术内容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B
根据公知的现有技术对说明书具体实施部分进行补充实施例的修改;
C
根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直接、毫无疑义地推断出的有益效果对说明书的技术效果部分进行修改;
D
根据原始公开的优先权文本公开内容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E
根据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E

解析:

【解析】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1节规定:“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规定,“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对于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说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包含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因此,A、B、D选项说法错误,C、E选项说法正确。【难度等级】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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