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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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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修改文本不予接受?

A
申请人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
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
C
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新式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
D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但在说明书中出现过。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1.3节规定:“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第一种情况是“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A选项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第二种情况是“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B选项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第三种情况是“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因而C选项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第五种情况是“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因而D选项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难度等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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