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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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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关于实质审查程序中修改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记载的范围。
B
申请人可以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
C
申请人可以修改说明书,将比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补入背景技术部分,并引证该文件。
D
只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超范围,就允许申请人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解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1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在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4节规定“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A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3.1列举了不允许的增加的7种情况,选项B即属于其中第(6)项规定的不允许增加的情形,因此,B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规定“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因此C选项正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列举了7种对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的情形,这里“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其中包括可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如果“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则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不予接受。因此,D选项错误。【难度等级】难

相关知识点:

实质审查修改范围及要求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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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八章题目--发明实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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