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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遗失物品暂存站与转送站间不具备行李车转送条件的不予办理5千克以上的遗失物品转送。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遗失物品中如包含身份证件(包括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车站应详实登记,铁路12306网站根据用户注册和购票信息,向旅客预留电话号码发送提示信息,引导旅客联系暂存站进行进一步确认和领取。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旅客向铁路客服中心咨询本人遗失物品,经现场查找发现疑似旅客遗失物品的,请旅客与站车联系进行进一步确认和领取。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旅客向铁路客服中心咨询本人遗失物品,客管系统内未查询到相符物品信息时,客服员要通知相关站车进行现场查找确认。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车站对本站发现和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在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旅客遗失物品模块(以下简称客管系统) 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物品类别、捡拾站/车、捡拾时间、物品内容、物品详情等,必要时可拍照上传客管系统,遗失物品中有身份证件的登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客运站指定人员负责遗失物品管理,负责登记、保管本站发现及列车移交本站的旅客遗失物品,并办理交付、转送、接收。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车站应明确遗失物品招领电话,设置必要的场所存放遗失物品。
关于进一步提升旅客遗失物品找寻服务的通知(客管函【2021】41号)规定:客流较大站应设置遗失物品招领处,并设有明显的招领标识。
关于优化退票退差业务相关事宜的通知(客营电【2021】80号)规定:纸质车票和列车补票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