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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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定量包装
相关题目
依据GB 2760-2024标准,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依据GB 2760-2024标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依据GB 2760-2024标准,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的规定。
依据GB 2760-2024标准,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且()的食品添加剂(仅限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依据GB 2762-2022标准,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折算。
依据GB 2762-2022标准,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关于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和产品留样制度的工作提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检验控制相关制度规定不落实,产品未经检验出厂销售、伪造()、产品检验记录不完整、未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等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投诉举报信息中涉及相关违法线索的,尤其是企业内部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线索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失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衔接规则、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检验认定时限和费用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