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陈某欲得到某项市政工程,将100万元交给刘甲(普通公民),希望其交给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予以说情。刘甲将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将100万元要交给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因此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B
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
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
刘甲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受贿罪、行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 1. 案情分析与定性
**(1)刘乙的行为定性:构成受贿罪**
* **主体身份**:刘乙是副市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行为表现**:刘乙明知其兄刘甲转交的是陈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得市政工程)而送的财物,虽然口头说“钱你留着”,但实际上默许了刘甲收受该笔款项,并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谋取利益(“工程我会帮助的”)。
* **法律逻辑**:根据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收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刘乙虽未直接经手钱财,但他与刘甲形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刘甲收钱视为刘乙受贿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共同受贿中的分工)。因此,刘乙构成受贿罪。
**(2)刘甲的行为定性: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角色定位**:刘甲是刘乙的胞弟(近亲属/特定关系人)。
* **行为表现**:刘甲接受陈某请托,向刘乙转达请托事项,并接收了100万元。关键在于,刘甲将情况告知刘乙后,刘乙表示同意帮忙并让刘甲留钱。此时,刘甲与刘乙之间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
* **法律逻辑**:
* 如果刘乙不知情,刘甲单独利用刘乙的影响力收钱,则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但在本案中,刘乙知情并同意,且二人有通谋(刘甲传话+收钱,刘乙办事+默许收钱)。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因此,刘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通常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而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3)陈某的行为定性:构成行贿罪**
* **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得市政工程)。
* **行为对象**:陈某将钱交给刘甲,目的是通过刘甲送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刘乙,以换取刘乙的职务行为。
* **法律逻辑**:陈某主观上是为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虽然钱最终被刘甲留下,但这是受贿人内部的分配问题,不影响陈某行贿性质的认定。陈某构成**行贿罪**。
* 注:如果陈某明知刘甲无法影响刘乙,或者刘甲纯粹是利用自己非官方的影响力诈骗,才可能涉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或其他罪名。但本案中,交易的核心权力来源是刘乙的职权,且刘乙确实实施了职权行为,故认定为行贿罪。
### 2. 选项辨析
* **A项正确**:基于上述分析,刘甲与刘乙通谋,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
* **B项错误**:刘甲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刘乙知情并参与,转化为受贿共犯;陈某也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因为其行贿对象实质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刘乙(通过刘甲中转)。
* **C项错误**:刘乙构成受贿罪,而非不构成犯罪。
* **D项错误**:刘甲只构成受贿罪共犯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他的行为被评价为受贿罪的一部分,不再单独评价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3. 结论
综上所述,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正确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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