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甲患有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疾病,想早日脱离苦海,于是请求乙将自己杀死,乙照办。虽然甲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然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乙不构成犯罪
B
甲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之后以揭发乙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相威胁,要求乙向司法机关承认是自己驾驶机动车的,甲指使乙包庇自已的行为属于包庇罪的教唆犯
C
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中,但甲考试需要使用,于是将该汽车取回,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D
甲(15周岁)为索取财物绑架乙,乙劝说甲:佛法无边,回头是岸。甲便殴打乙,致使乙抢救无效死亡。证据证明:甲打乙时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甲既不成立部架罪,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这是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我们需要逐一分析每个选项中的法律关系和罪名认定,找出**表述不正确**的选项。
### 选项 A 分析
**情形**:甲患有严重间歇性精神疾病,请求乙将自己杀死,乙照办。
**解析**:
1. **生命权的不可处分性**:在刑法理论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生命权是个人最高法益,但个人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因此,“被害人承诺”在涉及生命权时是无效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2. **精神状态的影响**:虽然甲患有精神疾病,但这并不改变“杀人行为违法”的本质。乙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结论**:选项称“乙不构成犯罪”是错误的。
### 选项 B 分析
**情形**:甲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威胁乙顶包(承认是乙驾驶的)。
**解析**:
1. **期待可能性与自我庇护本能**:甲作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包庇自己,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被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犯罪分子不实施自我保护行为)。
2. **罪名认定**:
* 甲指使乙作假证明包庇自己的行为,一般不单独认定为包庇罪的教唆犯。
* 如果甲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
* 但在本题语境下,重点在于甲作为本犯(交通肇事者),其后续的“找人顶包”行为通常被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或转化为妨害司法类的其他犯罪(如妨害作证),而非包庇罪的共犯。更重要的是,在司法考试/法考的传统观点中,犯罪人本人实施掩盖罪行的行为(如毁灭证据、串供、让人顶包),因缺乏期待可能性,通常不以包庇罪论处。即便构成犯罪,也往往定性为妨害作证罪,而非包庇罪的教唆犯。
* *注:部分观点认为若构成妨害作证罪,则B项表述“属于包庇罪的教唆犯”也是错误的定性。*
3. **结论**:选项称甲属于“包庇罪的教唆犯”是不准确的(通常认为本犯不构成包庇罪,或构成妨害作证罪)。因此该表述错误。
### 选项 C 分析
**情形**:甲明知汽车被国家机关管理(如扣押、查封等),擅自取回使用。
**解析**:
1. **盗窃对象的范围**: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当车辆处于国家机关合法管理、扣押状态下,国家机关对该车拥有合法的占有权。
2. **非法占有目的**:虽然甲是为了“考试使用”(暂时使用),但如果其行为导致国家机关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常认定为盗窃罪。特别是如果甲取回车辆后导致车辆灭失、损坏或长期无法追回,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3. **主流观点**:窃取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如果致使司法机关无法追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只是暂时非法控制,也可能被评价为对占有权的侵犯),可成立盗窃罪。在此类考题中,通常认定该行为成立盗窃罪是正确的。
4. **结论**:选项表述正确。
### 选项 D 分析
**情形**:15周岁的甲绑架乙,殴打乙致其死亡,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
**解析**:
1. **刑事责任年龄**:甲15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绑架罪不在其中**。因此,甲不成立绑架罪。
2. **转化犯与主观故意**:
* 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通常定绑架罪(一罪)。但由于甲不够绑架罪年龄,需看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 题目明确指出:“甲打乙时**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
* 如果没有伤害故意,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如果没有杀人故意,就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 那么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15周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陷阱:殴打行为本身通常隐含了伤害的故意(至少是概括的故意)。如果题目强行设定“无伤害故意”,那可能是意外事件或过失。
* **关键点**:即使我们假设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15周岁的人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和“故意杀人”负责。
* 然而,题目设定的事实是“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这在刑法理论中极难成立(殴打通常推定为有伤害故意),但既然题目作为已知条件给出,我们必须依据条件判断:
* 若无伤害故意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若无杀人故意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若仅为过失 -> 15岁不对过失犯罪负责。
* **但是**,我们再看选项D的结论:“甲既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 前半句“不成立绑架罪”是对的(年龄不够)。
* 后半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是对的(因为题目说了没杀人故意)。
* **等等,让我们重新审视选项D是否“不正确”**。
* 如果D的表述是“甲既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这个陈述本身在法律逻辑上基于题目给定的“无故意”条件是**正确**的推导结果(因为他可能无罪,或者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或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负刑责)。
* **然而**,通常这类题目的考点在于:15周岁的人在绑架中致人死亡,是否转化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 如果按照常规司法实践,殴打致人死亡通常会被认定具有伤害故意(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如果认定有伤害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此时,选项D说“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对的,但它暗示甲可能完全无罪或其他。
* 让我们回头看**答案给的是ABD**。这意味着D也被认为是“表述不正确”的。
* 为什么D不正确?
* 可能性1:题目认为“殴打”必然包含伤害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D说“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这部分没错,但它可能遗漏了甲实际上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选项D的言外之意是甲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错的,因为甲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 可能性2:更常见的考点是,15周岁的人绑架撕票(杀人),定故意杀人罪。但本题是“殴打致死”且“无杀人故意”。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仅讨论绑架和故意杀人,未提及故意伤害,如果其意在表达“甲不构成任何犯罪”或类似含义,则是错的。
* **最可能的解释**:在刑法考试中,对于15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致人死亡,即便没有明确的杀人故意,通常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D的表述如果是指“甲不构成犯罪”或者其逻辑排除了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那就是错误的。或者,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无杀人故意,但绑架中致人死亡,对于15-16岁人群,若不定绑架,应定故意杀人(拟制)?不,通说是定故意伤害。
* 让我们仔细读D的结论:“甲既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这句话本身作为一个事实判断,基于“无杀人故意”,确实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基于年龄,确实不成立绑架罪。**那为什么选D?**
* 难道是因为甲应该成立**故意伤害罪**,而选项D的表述方式让人误以为甲无罪?或者,题目中的“无伤害故意”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法律上推定殴打即有伤害故意,因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如果选项D的意思是“甲只涉及这两个罪的讨论且都不成立”,从而暗示无罪,那就是错的。
* **另一种常见的坑**:有的解析认为,15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故意杀人罪。但本题是“殴打致死”。如果法院认定殴打行为包含伤害故意,则定故意伤害罪。选项D说“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是对的。
* **让我们换个角度**:有没有可能D选项的错误在于,虽然没有杀人故意,但根据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某些情况下仍按故意杀人论处?不太可能。
* **重新审视标准答案逻辑**:通常这类多选题,如果答案是ABD,说明C是唯一正确的。
* A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 B错:甲是本犯,不构成包庇罪教唆犯(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或不处罚)。
* C对:偷回被扣押车辆,构成盗窃罪。
* D错:为什么D错?
* 如果D表述为“甲既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这看似正确。但如果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那么仅仅陈述他不成立前两个罪,虽然在逻辑真值上没问题,但在刑法评价上是不完整的,甚至具有误导性。
* **更深层的法理**:在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对于15周岁的人,不适用绑架罪。对于致死结果,若有伤害故意,定故意伤害罪。题目说“无伤害故意”,这在事实认定上非常罕见。但如果强行接受“无伤害故意”,则甲可能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责)或意外事件。
* **但是**,很多真题解析指出:15周岁的人绑架中致人死亡,若不能证明有杀人故意,但有殴打行为,通常认定有伤害故意,定**故意伤害罪**。因此,甲**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D虽然没有直接说“甲无罪”,但它列举了两个罪名并否定,往往在单选题/多选题语境下,暗示甲对此结果不承担那两种重罪责任,而忽略了其应承担的故意伤害罪责任,或者该选项原本的完整语意是“甲不构成犯罪”。
* **还有一种解释**:有些旧观点或特定教材认为,15周岁的人绑架撕票,定故意杀人罪。本题中虽无杀人故意,但若致死,可能被扩大解释?不,这违背罪刑法定。
* **最合理的解释是**: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D的表述虽然在字面上否定了绑架和故意杀人,但作为一道判断题,它未能正确指出甲构成的实际罪名(故意伤害罪),或者在出题人的逻辑里,D选项隐含了“甲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错误导向。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在绑架案件中,致人死亡有时会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从而定故意杀人罪。如果出题人持此观点,那么D说“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就是错的。鉴于“殴打致死”且“无杀人故意”这种描述本身就充满争议,通常考试中会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D选项意在排除所有刑事犯罪,那它就是错的。
* **综上**:A、B明显错误。C正确。D项中,甲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D项文字只否定了绑架和故意杀人,但在多选题中,如果D被视为“不正确”,通常是因为它没有正确评价甲的刑事责任(即甲其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D的表述可能被解读为甲不构成相关重罪从而轻纵,或者出题人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定故意杀人罪——尽管这与题干“无杀人故意”矛盾,但在某些严厉的解释下,绑架中暴力致死可能被拟制或推定为杀人故意)。
* *修正思考*:如果题目是单选“不正确的是”,我会犹豫。但这是多选。A、B肯定选。C肯定不选。那么D必须选。D为什么错?
* 理由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未提及,且语境暗示无罪或责任落空。
* …(已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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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正确,杀己教唆窃车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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