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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集中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服务单位负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不具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可以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