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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记录可以不用存入案卷。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客〔2025〕65号)规定,按规定配置业务资料,内容修改及时、正确。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客〔2025〕65号)规定,按规范设置无障碍厕所、座椅、专用座席等设施设备,作用良好。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客〔2025〕65号)规定,冰箱使用垫布、盖布,并分别按生熟标记、存放。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铁客〔2025〕65号)规定, 不得用水冲刷或用有腐蚀性的洗涤剂清洁水冲刷车内地板、连接处和车内电器设备。厕所内不得使用不溶于水的保洁备品;不得将杂物投入盥洗盆及集便器。作业时不得将水、液体倒入垃圾箱,垃圾箱周边要及时清洁,避免积水(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