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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规定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 )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 1 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 )
用餐人数 300 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 1000 人的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 )
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
餐饮企业无需建立食品安全日、周、月调度制度 (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