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453.用人单位安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A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B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的
C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
D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解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二条(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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