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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或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并处( )的罚款。
323.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的罚款。
3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 )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2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清偿。
320.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和( )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319.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 )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18.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17.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 )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1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
315.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