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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其按月支付生活费。( )
576.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农民工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
575.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574.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暂停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57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后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572.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清偿。( )
57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57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 )
569.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568.只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查处,不用考虑是否具有连续、继续等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