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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工资保证金实行(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 )替代。
681.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 )和(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680.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67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678.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 )的用人单位清偿。
677.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676.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67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 )或者( )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674.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 ),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67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 )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