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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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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8.甲省乙市丙区的吴某因涉嫌抢劫被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来自乙市丁县的律师王某在为吴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因帮助吴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 下列可以对王某立案侦查的是( )

A
.甲省公安厅
B
.乙市公安局
C
.丙区公安分局
D
.丁县公安局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管辖规定,特别是涉及“回避”原则下的指定管辖问题。 **1. 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办案机关利用职权对辩护人进行打击报复或不当追诉,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因此确立了**异地管辖**或**指定其他机关管辖**的原则。 **2. 案情具体分析** * **原案情况**:吴某涉嫌抢劫案,由**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 **辩护人情况**:律师王某是吴某的辩护人。 * **涉嫌犯罪情况**:王某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需要被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王某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不能是正在办理吴某抢劫案的侦查机关(即乙市公安局),也不能是其下属机关(因为下属机关受上级机关领导,可能存在利益关联或行政干预,难以保证独立性,且通常“以外的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指向同级其他区域或上级指定)。 **3. 选项排查** * **B项(乙市公安局)**:这是原案(吴某抢劫案)的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回避,不能由其立案侦查王某。故排除。 * **C项(丙区公安分局)**:丙区是乙市下辖的区,丙区公安分局隶属于乙市公安局系统。虽然它不是直接办理吴某案件的主体(市局直办),但在同一市级公安系统内,且通常此类重大或敏感案件(律师伪证)为了避嫌,不会交由同一市级辖区内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除非有明确的指定。但相比之下,A项更符合“以外”的严格解释和层级管理。更重要的是,如果乙市公安局是侦查主体,其下属分局往往被视为同一侦查体系的延伸,避嫌效果不佳。 * **D项(丁县公安局)**:丁县也是乙市下辖的县,丁县公安局同样隶属于乙市公安局系统。理由同C项,属于同一市级公安系统内部,不符合严格的“以外”侦查机关的要求,容易产生行政干预嫌疑。 * **A项(甲省公安厅)**:甲省公安厅是乙市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当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且在同一市级范围内难以找到合适的“以外”侦查机关时,通常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甲省公安厅作为省级公安机关,有权指定省内其他市的公安机关侦查,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省厅直接督办或指定。在本题的选项设置中,乙市内的所有公安机关(包括市局、区分局、县局)都属于“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同一体系或辖区,为了彻底实现回避和公正,由**省级公安机关(甲省公安厅)**介入,指定其他地市公安机关侦查或由省级机关直接协调,是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程序正义的做法。在实际司法考试或法考真题的逻辑中,当原侦查机关为市级公安局时,其下辖的所有县区级公安局通常都被认为存在关联,因此需要由更高级别的机关(省厅)来指定或直接管辖(注:此处指省厅拥有管辖权或指定权,题目问“可以”,省厅作为上级机关,有权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是唯一完全独立于乙市公安系统之外的选项)。 **补充说明:** 更准确的司法实践操作通常是:由乙市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即甲省公安厅)**指定**乙市以外的其他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但在单选题选项中,如果没有“戊市公安局”这样的异地平级机关选项,**甲省公安厅**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拥有对该案件的指定管辖权或直接立案侦查权(提级管辖),是唯一符合“非原办案机关及其附属体系”这一核心要求的选项。乙市内的B、C、D均属于乙市公安系统,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因此,正确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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