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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多选题

21.办理刑事案件中,下列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有( )

A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B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C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D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补充鉴定: 1.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原鉴定意见未能涵盖所有需要鉴定的事项或关键细节,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此时需要对遗漏部分进行补充鉴定。因此,**选项 A 正确**。 2.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在原鉴定结束后,又发现了与案件有关且具备鉴定价值的新证据材料,为了全面查明案情,需要对这些新证物进行鉴定。因此,**选项 B 正确**。 3.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办案机关可能对原有的检材提出了新的、原鉴定未涉及的特定鉴定要求(例如原只做了DNA鉴定,现要求做毒物分析),这属于补充鉴定的范畴。因此,**选项 C 正确**。 4.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如果原鉴定意见书表述不清、结论模糊或不完整,导致委托方无法依据该意见确定相关事实或后续侦查方向,应当通过补充鉴定来完善意见。因此,**选项 D 正确**。 **易混淆点提示:** 需注意区分“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 **补充鉴定**通常是在原鉴定基础上,针对遗漏、新增内容或新要求进行的修补和完善,原鉴定意见中无错误的部分依然有效。 * **重新鉴定**则通常发生在原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人不具备资格、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重大错误等情形下,需要推翻原意见,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独立鉴定。 综上所述,A、B、C、D 四项均符合应当进行补充鉴定的法定情形。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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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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