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题考查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需要逐一分析各个选项的法律依据,找出说法错误的一项。
**1. 分析选项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因此,选项 A 的说法是**正确**的。
**2. 分析选项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这里使用的是“或者”,意味着二者选其一。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因此,选项 B 的说法是**正确**的。
**3. 分析选项 C:**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虽然通常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但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办案部门参与或执行,特别是在“必要时”可以协助。更关键的是,旧版规定或某些特定语境下,强调的是“执行机关”的概念。但在最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考题逻辑中,该选项的错误点通常在于对“执行主体”的绝对化描述或者对法律条文更新的滞后理解。
*注:在早期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确实规定由派出所执行。但即便依据常规法理,C 选项表述“办案部门不可以执行”过于绝对。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具体执行工作通常交由派出所,但办案部门(如刑侦大队)在特定情况下(如异地协作、特殊案件)也可能直接参与管控或执行相关工作,或者说“协助执行”也是执行的一部分。*
**更精准的解析依据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选项 C 称“办案部门不可以执行”,这与“可以协助执行”的规定相悖,且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办案部门本身就是执行力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该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4. 分析选项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解释,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有不同,但对于常规的取保候审,离开居住市县需经执行机关(通常是派出所)批准。
因此,选项 D 的说法是**正确**的。
**结论:**
选项 A、B、D 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选项 C 中“办案部门不可以执行”的表述错误,因为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且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整体,内部分工并不绝对排斥办案部门的参与。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