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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多选题

77.关于监视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须为此支付费用
B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可不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C
犯罪嫌疑人因犯间谍罪,虽有固定住处,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D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对各个选项进行逐一分析。 **1. 分析选项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经济原因导致强制措施执行不公或变相惩罚。因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须为此支付费用。 **结论:选项 A 说法正确。** **2. 分析选项 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无法通知”的情形。虽然《刑事诉讼法》在拘留和逮捕章节中明确列出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有碍侦查”时可暂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但在**监视居住**(特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义务上,法律仅规定了“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然而,在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客观上导致执行机关确实“无法通知”其家属,这属于“无法通知”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待身份查明后需立即通知)。 *注:部分旧题库或特定解读可能对此有争议,但依据主流法考观点及法条逻辑,“身份不明”导致“无法通知”,从而免除即时通知义务是成立的。* **结论:选项 B 说法正确。** **3. 分析选项 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虽然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但如果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例如可能毁灭证据、串供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是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特殊例外情形。 **结论:选项 C 说法正确。** **4. 分析选项 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与他人通信;(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七)**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明确列举了需要上交保存的证件包括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 **结论:选项 D 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四个选项的说法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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