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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92.下列犯罪嫌疑人中,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是( )

A
.甲(男)抢劫致人重伤后自首,身体健康,羁押期限尚未届满
B
.乙,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C
.丙,符合逮捕条件,但已怀孕3个月
D
.丁,符合逮捕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选项分析:** * **A项错误**:甲抢劫致人重伤,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社会危险性极大。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且身体健康,但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核心条件,通常应当予以逮捕。 * **B项正确**:乙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明确指出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可以取保候审。 * **C项错误**:虽然丙怀孕,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中关于“怀孕”的情形,但该条款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选项中仅说明丙“符合逮捕条件”,通常意味着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存在其他必须逮捕的情形(如可能毁灭证据、逃跑等),且未明确说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司法考试或法律实务判断中,若未强调“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仅凭怀孕这一生理状态不足以直接得出“可以取保候审”的结论,尤其是当题目对比B项这种明确满足所有法定要件的情况时,B项更为准确。*注:部分解析认为C项若符合逮捕条件则说明有社会危险性,故不可取保;或者认为C项缺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关键限定。相比之下,B项表述完整严谨。* * **D项错误**:丁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这通常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酌定理由或人道主义考量因素,但并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可以取保候审”的直接情形。如果丁符合逮捕条件,说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原则上应当逮捕,除非同时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B项最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故正确答案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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