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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机构。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主要的洗钱预防措施。
当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在公司(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如果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标准要求比我国更为严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及自身反洗钱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选择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作为本公司(集团)制定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依据。
非自然人客户为股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简单的公司,为避免妨碍或者影响正常交易,义务机构可以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工作。
在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为避免妨碍或者影响正常交易,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工作。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应当直接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如果不存在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的,应当考虑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