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53.下列哪些选项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
A
轿车和轿车车模的相似外观设计
B
设计构思相同的床、床头柜的外观设计
C
咖啡杯和咖啡壶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以及与其中的咖啡杯相似的另一款咖啡杯外观设计
D
仅有色彩差别的产品包装盒的两项外观设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
解析:
轿车和车模不属于同一大类,即使设计构思相似,也不能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床和床头柜属于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件外观专利申请提出。两项仅有色彩差别的包装盒属于同一产品的类似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可以是类似的咖啡杯a1、a2、a3、a4,或者是成套的产品咖啡杯A、咖啡壶B,但不能将a1和A、B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节: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1节:同一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2节:相似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节:成套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1节:同一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31条第2款有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以及属于相同设计构思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2节: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轿车和车模不属于同一大类,即使设计构思相似,也不能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床和床头柜属于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件外观专利申请提出。两项仅有色彩差别的包装盒属于同一产品的类似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能够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可以是类似的咖啡杯a1、a2、a3、a4,或者是成套的产品咖啡杯A、咖啡壶B,但不能将a1和A、B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节: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1节:同一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项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但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1.2节:相似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时,对涉及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节:成套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1节:同一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两项以上(含两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条件之一是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即该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并非是合案申请的充分条件,其还应当满足《专利法》第31条第2款有关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以及属于相同设计构思的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9.2.2节: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所述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 (1)同时出售,是指外观设计产品习惯上同时出售。例如,由床罩、床单和枕套等组成的多套件床上用品。为促销而随意搭配出售的产品,如书包和铅笔盒,虽然在销售书包时赠送铅笔盒,但是这不应认为是习惯上同时出售,不能作为成套产品提出申请。 (2)同时使用,是指产品习惯上同时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几件产品的存在,而不是指在同一时刻同时使用这几件产品。例如咖啡器具中的咖啡杯、咖啡壶、糖罐、牛奶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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