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哪个选项中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答案解析
解析:
座椅和手机支架不属于同一大类,即使它们的外观相同,也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圆珠笔和自动铅笔、电子时钟/收音机双功能产品和纯电子时钟、珠宝盒和包装盒都属于同一大类,在双方的设计区别比较细微的情况下,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如果一般消费者通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①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②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注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③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④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⑤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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