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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代理专利法律试题题库
108
多选题

84.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其未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现甲公司欲以该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该专利权的质押须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B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该专利权的评价报告
C
 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可以对该专利权再次进行质押
D
 在该专利权的质押期间内转让该专利权的,须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D

解析:

解析:
专利的质押属于对权利的重大限制,需要获得共同所有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专利质押则是专利权人和质权人之间愿打愿挨的事情,专利价值几何以及权利是否稳定由双方自己判断,没有必要必须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专利允许再次质押,那就会多出一个质权人,严重影响第一位质权人的利益。专利权属的转移会对质权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故专利权人如要转让专利权,需要获得质权人的同意。 【相关法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6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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