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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 )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出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1391.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 ),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出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1388.( )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出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3号)】
1387.( )是指调解组织聘请独立专家就争议解决提出参考性建议的行为。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6.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 )内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5.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和被投诉机构信息、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进行登记,并作出是否接收投诉的决定。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4.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银行、支付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当按( )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3.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 )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2.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可能对其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 )以内报告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138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 )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出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