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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条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及以上线路、重载铁路应全封闭、全立交,小于120km/h的线路区段可根据需要封闭。防护栅栏与桥梁、隧道、涵洞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衔接处不得存在缺口。
第5.3.8条 广告牌不得安设在桥涵作业通道栏杆上。
第5.3.7条 接触网支柱基础可以安设在石(混凝土)砌墩台、拱桥的砌体上。
第5.1.4条 遇有致灾性恶劣天气或在春融、冻胀期,可结合实际采取限速行车或封锁线路措施。
第4.8.11条 电动工具电池充电设备及环境应符合相关消防要求。运输、使用过程中应避免磕碰引发短路、损坏,防止爆炸、起火伤人。
第4.7.4条 涉及外包爆破施工项目,必须履行业务外包程序,签订爆破外包合同、安全协议等,重点审核爆破企业的相关资质,检查涉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4.2.8条 作业人员原则上应从本线一侧上下道,确需横越线路时,应明确防护措施并纳入作业方案。
第4.2.4条 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并行地段,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人员和工机具严禁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需侵入高速铁路建筑限界时,封锁相邻高速铁路。
第4.2.4条 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并行地段,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进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门、桥隧疏散救援通道门,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第4.2.2条 步行上下工时,不得在道床范围内行走,注意前后瞭望;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与驻站联络员联控确认,执行“手比、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必须走道心时,应设置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