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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认为由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29.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由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党支部或工会作为实施主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28.根据公司《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后给予纪律处分,可以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27.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执纪审查过程中,不可以对被审查人员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2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反映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管理正职干部(含协理)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及处理建议经集体研究后,报驻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向公司党组书记报告后实施。
25.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执行情况不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24.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对在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被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级党组(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调查报告、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23.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受到问责,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
22.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2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在对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中,各级职能部门职责为:在业务管理、专项监督和协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被问责的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移交。
